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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 中藥材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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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
發文字號:署授藥字第0950003346號
附件:「中藥藥材污穢物質限量」附表
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「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」,於中藥藥材部分,係指該藥品含有附表內各類物質超出所訂限量者。
附表:中藥材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表
物質名稱/限量/適用範圍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總重金屬/30 ppm/甘草
20 ppm/石膏、龍骨、人參
20 ppm/沒藥
DDT總量/1.0 ppm/人參、甘草、黃耆、番瀉葉
BHC總量/0.9 ppm/人參、甘草、黃耆、番瀉葉
PCNB /1.0 ppm/人參、甘草、黃耆、番瀉葉
(Quintozene)
黃麴毒素/15 ppb/八角茴香、紅棗、大腹皮、女貞子、小茴香、山楂、山茱萸、枸杞子、胡椒、
麴類、延胡索、橘皮、黃耆、蓮子
備註:表列之中藥藥材為藥事法第六條所規定之藥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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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擊率:600773 |
發布時間:2008-09-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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